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高雄一對未成年的小情侶,男方用手機拍下女友胸部和下體等私密處照片3張,再用臉書訊息傳給女友留念,不料女方的父親開電腦時,偶然看到女兒的私密照,氣憤的向男生提告,橋頭地院依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未成年自拍裸照挨告。(圖/示意圖/資料照)
據了解,去年4月間2人透過臉書認識、交往後,男生在女友的邀請下到女方家玩,2人在房間時,用手機拍下男生用手指撥開小女生下體的照片2張,以及1張裸露胸部照。事後,男生把照片透過臉書訊息功能傳給女生留念,不料,女生的父親在家裡使用電腦時,無意間發現女兒竟被人拍下私密照。
橋頭地院審理時,男友坦承拍照但沒有外流,法官認為,當時女生未滿16歲,2人雖為男女朋友,拍照時未違反女方意願,並在事後已刪除,雖然沒有將照片加以散布,但仍有外流風險,因此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