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宜蘭報導
宜蘭三星區某加油站蔡姓站長,日前遭女員工「小花」(化名)指控在車上對她性侵得逞,小花對蔡姓站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蔡男到案後坦承雙方有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表示是小花主動挑逗,還幫他口交,並無強迫之意。檢方偵結,儘管認為蔡男說法是卸責之詞,但因無足夠證據證明蔡男性侵小花,最後對他不起訴處分。
▲女員工小花控訴遭加油站蔡姓站長在車上性侵。(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檢警調查,蔡男是宜蘭三星地區一家加油站的站長,小花(化名)是該加油站女員工。小花指控蔡男於今年1月17日凌晨3時許,在宜蘭縣三星鄉大隱八路一間民宅旁,在蔡男的轎車上,對她性侵得逞,因此對蔡男提告性侵。
小華供稱,當天是蔡男約她出去,雙方談話過程中,有聊到小華的感情,當時蔡男有安慰她,並摟他的肩膀,之後把她整個人抱到駕駛座上,一開始兩人發生性交,之後再幫蔡男口交,因為蔡男一直苦苦哀求,她不敢反抗,還說蔡男會公報私仇,她擔心對她工作不利,所以才會將就。小華說,當天是半夜,附近又沒有住戶,所以她並沒有求救。
蔡男到案時否認性侵小花,坦承有與小花發生關係。蔡男說,平常都把小花當作妹妹看待,當天因小花被加油站一名組長強迫要載她回家,他基於關心才找小花出來,之後小華對他挑逗,主動親他、撫摸他的下體,原本有把小花推開,但小花仍幫他口交兩人才會發生性行為。
檢方認為,雖蔡男與小花的所陳述的情節大概相符,而檢方依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記載告訴人身體各部位均無任何外傷等情狀,無法證明小花確有被蔡男強制力性侵害;且只憑小花單一指述,無法證明蔡男確實有妨害性自主罪責,難以強制性交罪責相繩,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蔡男有妨害姓自主犯行,認其罪嫌不足,故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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