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屏東報導
一名曾姓男子將貨車放在路肩,導致一名21歲林姓女機車騎士未注意,撞上車尾送醫不治,曾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扣除強制險理賠金後,還須賠償死者家屬13萬324元,可上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曾男1年多前將貨車停放在路肩,恰巧林女騎車行經該路段,卻不慎撞上車尾,嚴重腦出血送醫不治,經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肇事責任認定,林女夜間騎車未開頭燈是肇事主因,曾男在明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停車則是肇事次因。
曾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死者家屬另提起民事賠償,法官認為曾男要為林女的死亡負起四成責任,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金後,應賠償死者家屬13萬324元。
▲違停車。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