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因4年前的九合一選舉時,指無黨籍前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前立委林滄敏「共用一個金主(暗指蕭景田)」,被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民事部分,高等法院今(10)日維持一審結果,仍判段宜康須賠償黃文玲20萬元、在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可上訴。
▲高院判段宜康須賠償黃文玲20萬元、在臉書道歉。(圖/資料照片)
刑事部分,二審認為,段已事先求證過該傳聞是否屬實才發文,屬於未故意傳播不實誹謗,逆轉一審有罪認定,改判無罪,去年11月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段獲判無罪定讞。
2014年11月,彰化縣長選舉前12天,段宜康在臉書指出,三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黃文玲堅持打到底,「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十分詭異」,「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黃文玲不惜從台聯脫黨參選,而且把炮口對準民進黨的候選人,對誰有利,大家都非常清楚」。
▲黃文玲因爆料共用金主,向段宜康提告求償。(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