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過去曾多次酒駕,卻仍不知悔改,於去年12月第9次因酒駕被捕,遭到檢方起訴,為了保護其他用路人、避免張男心存僥倖,台北地院今(18)日依公共危險罪累犯規定,重判他一年有期徒刑,並把他的車子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54歲的張男近幾次酒駕都是開著他的自用小客車,再加上他去年12月被捕前,已有8次因酒駕被法院判刑的前科,足以判定小客車是他專門用來酒駕的犯罪工具,因此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
據《聯合報》報導,由於沒收車輛的判決在實務上相當罕見,就有基層檢察官認為「法官很有擔當」、「要給法官拍拍手!」
張男自2015年起,多次因酒駕被捕,儘管曾被判過多次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仍沒有從中學到教訓,假釋後又在2017年12月酒駕被逮,法官考量張男過去曾8次因酒駕被法院判刑的紀錄,為了保護其他用路人、避免張男心存僥倖,決定重判他一年有期徒刑,並把他的車子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