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提告只是想找到他而已!一名17歲的少女指控,跟20歲的陳姓男網友去年2度相約出遊,一次被強拉手去摸陳男下體外,另一次唱歌時,被陳男抱進廁所強迫發生性關係,因對方「眼神好恐怖」,只好任他擺布,直到發現懷孕,陳男又避不見面才提告。事後少女翻供稱「很喜歡對方」,告他只是想找到他。台北地檢署認定,陳男沒有違背女子意願,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
▲少女跟陳姓男網友到KTV唱歌,卻被拉到廁所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資料照片)
檢方調查,少女與陳男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因少女對陳男頗有好感,才會答應出遊。不過少女事後卻指控,2017年7月14日與陳男相約到林口三井outlet逛街,搭公車時竟被陳男拉手去摸他的小弟弟,但她立即抽手,仍被再度猥褻;同月28日,又與陳男相約西門町好樂迪唱KTV,結果陳男又不安分地將她抱進廁所強迫發生關係,還拿手機要拍攝,儘管她有說「不要」,但陳男「面露兇光,眼神好恐怖,只好任他擺佈」。
陳男到案後否認違背少女意願,並拿出對話紀錄、少女寫給他的手稿,證明在包廂廁所內發生關係,對方沒有拒絕,更沒有在公車上強拉對方的手摸自己下體。
檢方為釐清事實,再次傳喚少女到案,但她改口稱,自己很喜歡陳男,當時提告只是想找到對方而已,發生關係其實沒有違背意願;檢方認為,陳男沒有違背少女的意願,認為事證不足,將陳男不起訴。
▲少女稱,陳姓男網友的「眼神」恐怖,讓她不敢反抗。(眼神示意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