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消防採購案中,涉嫌向廠商索賄、圖利並接受招待,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18年、褫奪公權8年。黃季敏認為,時任消防署主任秘書葉吉堂作證時,將責任全推給他,控告葉涉嫌偽證,檢方去年底已處分不起訴,黃季敏又另對葉吉堂和曾姓視察提出民事求償900萬元。台北地院今(16)日判黃季敏敗訴。可上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圖/資料照片)
黃季敏主張,葉吉堂就「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赴檢方作證時,明知該會議由葉主持並做成決議,與他無干,卻胡亂指謫「是黃主持並做決議」,將責任推給自己;曾姓視察則就「系統維護服務」作證時,同樣卸責於黃。黃自認名譽受損,向葉、曾請求連帶賠償900萬元,北院認為,黃求償沒有理由,判黃季敏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