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間高職江姓女教師前年11月間,因不滿林姓男職員將學生物品從教室移至走廊,兩人因此爆發爭執,林男持鐵鎚敲打江女頭部,並用腳踩壓頸部,導致頭、臉、胸部多處擦挫傷,法院依傷害罪嫌判林男3個月,連帶民事賠償17萬元。
▲基隆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書指出,江女提出民事訴訟,表示被打傷後必須找人代課,還得回醫院診療,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無法工作,醫師診斷罹患創傷症候群,請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出國紓壓費等財產損失,以及妨害名譽精神慰撫金、精神恐懼慰撫金等,共522萬元。
林男辯稱是遭到誣指及丟東西才回擊,此事經法官審理後,認為江女無法提出因雙必須休養不宜工作證明,只是被打傷暫時需要請人代課,沒有因「不能工作」而損失收入,且「出國紓壓」也並非不可或缺的醫療需求,因此判處林男應給付江女17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