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鄉土劇演員高翊綾3年前被控,涉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一審還被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判刑4月,高女不滿提起上訴,堅稱遺失存摺被冒用,且提款密碼就寫在存摺內。高等法院採信高女辯詞,認定她只是疏於保管個人存摺,但無從證明幫助詐騙,今(22)日逆轉改判高女無罪確定。
▲圖/翻攝畫面
檢方指控,高女於2015年10月的某日,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集團成員遂於同月16日下午,撥打電話給一名曾姓被害人,冒充是被害人朋友,佯稱急需借19萬元,導致曾男立即透過網路銀行,將錢匯款至高女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曾男察覺有異,趕忙報警。高女被依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一審還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因無法證明她賣帳戶收取對價,所以沒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高女上訴喊冤,宣稱被冒用的帳戶,原準備用於成立一個公益協會籌備階段所需,她才在補摺時一併辦理清空餘額,卻遭誤會。高女強調,她是電視劇演員,有穩定收入、相當資歷與知名度,從事公益、無任何前科,不會為一本存摺幾千元代價而觸法,且這個帳戶在事發前3個多小時,曾匯款1元到別的帳戶,顯為冒用者測試帳戶,若是她提供,根本不必多此一舉。
高院傳訊多名證人,發現高女定期會到銀行臨櫃補摺,提款密碼就寫在存摺內頁防遺忘,銀行補摺記錄顯示,高女在案發前3天,帶著包括本件帳戶的多本存摺逐一補摺,認為該帳戶在案發前向外匯款1元,應為冒用者測試帳戶能否轉帳的舉動。
高院認為,不能排除高女遺失存摺遭冒用的可能,既有合理懷疑存在,又缺積極證據證明,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高女無罪確定。
▲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