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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初審通過 上路後亞泥等6礦場須補環評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終於有進展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30)初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礦場,若未做過環評,需在3年內補辦環評;若是5萬噸以下礦場,則需在5年內補辦,違者將廢止其礦業用地核定。

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礦業法》,是本會期最後一次審查,但包括新設礦權、礦業用地核定、礦權展限的駁回條件、採礦權1次申請後使用期限是10年或20年、以及原民諮商同意權的程序等多數關鍵條文內容,會中仍舊無法達成共識,最終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廖國棟裁示,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礦業法》初審多數關鍵條文皆保留,難聚共識。(圖/記者林敬旻攝)

不過,較特別的是,《礦業法》審查時遇有爭議條文就保留,唯有第58-1條有關未曾做過環評的礦場補辦環評的相關法條內容,會中討論時出現極大爭議,行政院版本主張當環評遭否決時,經濟部仍可邀集專家學者審查替代方案,形同給礦場一個「敗部復活」的機會,在場立委無法認同,質疑是開倒車,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立刻要求表決,此舉獲得在場多數立委支持。

最終經表決,通過高志鵬與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的共同提案,確定5萬噸以上礦場若未做過環評,需在3年內補辦環評;若是5萬噸以下礦場,則需在5年內補辦,違者將廢止其礦業用地核定。包括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宜興石礦、潤泰蘭崁石礦、華信石礦、東大石礦及榮豐和平礦場等,在新法實施後的3年內,需補辦環評。

《礦業法》修正草案自2017年7月18日,在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的臨時會,開始在經濟委員會逐條審查,歷經多次的討論,在導演齊伯林逝世一週年前夕,終於完成初審,送交院會協商。高志鵬表示,《礦業法》是本會期優先法案之一,期盼可排入接下來的臨時會議程,順利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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