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李姓已婚男子,去年間與小三在旅館翻雲覆雨,妻子深夜帶徵信社人員衝進房間拍照蒐證,並打電話報警處理,李男與小三在派出所簽下和解書和本票,同意各賠償100萬元;李男事後向法院主張,因自身毫無經驗,而且當下遭受壓迫才簽立和解書,請求撤銷和解給付,但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經過數小時溝通後才簽名,加上他本身並非欠缺法律知識之人,無理由撤銷和解給付,因此駁回李男請求。
李男主張,當時妻子與徵信人員擅自進入房間拍照,除未發現任何性行為證據外,亦無任何警員陪同,後來他在派出所內表示,和解金額過高恐無法負擔,孰料妻子與徵信人員利用他不懂法律,多次以刑事訴訟為由脅迫,又暗示他如果不簽和解書的話,將會對小三不利,還會讓他工作不保。
李男認為,當晚他驚魂未定,也無從向旁人諮詢專業法律見解,為了求得全身而退,才會被迫簽下和解書及本票,而且鉅額和解金有失公平,請求法官撤銷或減輕給付金額;李妻則表示,李男在主動交付沾有體液的物品給警方,亦願意前往警局商討和解事宜,警員曾告知李男相關權利,協商時間更長達2到3小時,加上李男本身是工程師,不可能對法律一概不懂,請求法官撤回訴訟。
法官認為,雙方在警局內協調時間長達數小時之久,李男當時並未尋求警員意見,按照李男本身工作性質,亦非欠缺法律知識之人,而且按照李男與小三的收入推斷,兩人應有能力清償和解金;再者,現場負責擬定和解書的律師亦證稱,李男當時還向徵信人員表示,感謝徵信社讓他有機會跟老婆離婚等言論,因此駁回李男請求。
▲李男與小三被妻子捉姦在床,事後簽和解書各賠償10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