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23歲的高姓男子遭一名15歲的少女指控,他假借載她回家為名強行性侵得逞,且性侵次數不只一次,事後,少女懷孕要求高男負責,檢驗後發現高男並非胎兒父親。對此,法官審酌後認為,少女單一證述的供詞及檢方所提證據,並無法讓法官形成有罪的心證,因此尚未達於通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判高男無罪。
▲示意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少女指控,2016年間,高男載她回家途中,在車上強行性侵得逞,事後,透過臉書邀約她外出,還威脅稱「要我在你家外面是嗎,要我帶30幾個小鬼鬧嗎?」少女只好被迫坐上車子,隨即被載往摩鐵休息,高男要求發生性關係她以「我月經來了」為由拒絕,但對方仍脫褲硬上,且發現少女沒有使用衛生棉時,還氣憤大罵「你騙我!」
之後,少女懷孕要求高男負責,不斷要求生活費、生產費及扶養費等費用,沒想到高男卻避不見面,少女憤而提告性侵。對此,高男表示,與少女曾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的,強調簡訊內容是情侶間的小吵架。法官調查發現,少女曾傳訊要求高男陪她一起去處理糾紛,並主動要求被告搭載,與少女證詞不符,且兩人曾互傳「愛你啊、老公我愛你」、「寶兒、我到家了」等簡訊內容,認為少女指控性侵一事有違常理。
此外,少女也曾向高男表明已16歲,因此無法依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刑。對此,法官審酌,檢方所提證據及少女單一證述的供詞,無法讓法官形成有罪的心證,因此尚未達於通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判高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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