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楊姓男子在新北市某社區大樓擔任保全,他為逞一時色慾,竟尾隨住戶的11歲女兒入屋,強脫對方上衣摸乳、強吻,完事後再若無其事的返回崗位執勤。一審時,法官認為楊男肯道歉且心懷悔意,以「情可憫恕」給予輕判,將刑罰減至1年10月,被害人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楊男罪刑重大,不得減刑,改判3年1月。
▲11歲女童遭社區保全摸乳強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2013年3月,楊男見社區住戶的11歲女童和其弟放學回家,突然色慾衝腦,他偷偷尾隨姊弟進屋,趁著弟弟跑去上廁所,竟從女童後方強脫上衣摸乳、強吻,滿足慾火後才離去,繼續執勤保全工作。
事後女童向父母哭訴,楊男因此遭移送法辦,楊男在一審時希望向女童道歉且和解,但目前已上國中的女童堅持提告「我仍覺得恐怖、噁心。」士林地院認為楊男知錯肯道歉,有悔意,以「情可憫恕」給予減刑,輕判1年10月。
被害人上訴後,高院認定,楊男起初否認犯行,直到要測謊才「被迫認罪」,且身為社區保全卻強制猥褻住戶女童,不該給予減刑,改判他3年1月,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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