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54歲的黃姓男子曾被蔡姓男子打過一次,去年9月2人又狹路相逢,結果又再度被蔡男揍,氣得衝去五金行買水果刀尋仇,持刀朝蔡男大腿、腰部等身體部位猛刺,還邊喊「我要讓你死」,導致蔡男死亡;高等法院審理後,今(19)日駁回上訴,仍依殺人罪判刑1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17年7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信義公園內,無故遭蔡男毆打,又於同年9月5日下午,在信義公園內被蔡男質問「為何提告傷害」,並再次遭蔡男毆打後,黃男備感受辱,決意尋仇,轉往五金行購買水果刀,再返回公園,並在公園內花圃設施處找到蔡男後,持刀朝蔡男大腿猛力刺入,過程中喊稱「我要讓你死」,經蔡男試圖奪刀反抗,黃男仍持刀刺向蔡男的臀、腰、雙手等處。剛好現場民眾目擊蔡男已倒臥血泊中,黃男仍繼續攻擊,因此持掃把將黃男的水果刀打掉予以阻止,黃男聽聞在場人員已報警,趕緊在公園內清洗自身沾染的血跡後逃逸。而蔡男受攻擊後,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黃進鎰案發後遭收押至今。(圖/翻攝畫面)
一審認為,黃男殺人罪事證明確,並審酌黃男因蔡男毆打致心生不滿,不思以正當途徑解決,反而購買刀朝蔡男刺,過程中經蔡男反抗仍不鬆手,造成蔡男死亡,犯後逃離現場,未施以救助,且迄今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判刑14年6月,案經上訴,高院認為,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既未濫用自由裁量的權限,亦無逾越職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黃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