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家台灣光學大廠的吳姓主管,在赴大陸期間和一名陸籍賴姓女子同居,且秘密生子,返台的吳姓主管竟將該名男嬰登記為「長子」。吳姓主管妻子去年申請戶籍謄本時發現,怒告丈夫與賴姓女子通姦生子,今高等法院判決賠償吳姓主管須賠償妻子100萬元。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吳姓主管和徐姓女子於2007年結婚,其下並無子女,去年徐女赴新北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時,發現其中刊載丈夫在2015年12月認領出生才2個月的陸籍男嬰為「長子」。
▲妻子到戶政事務所,才發現竟多了一名「長子」。(示意圖;非當事人)
由於民法規定,必須有血緣關係的生父才能認領,因此判定吳男在外與人通姦生子,徐女認為嚴重損害他的人格、配偶權,因此怒求償200萬元。
對此,吳男卻一口否認姦情,甚至怪罪徐女,結婚超過10年很少履行同居義務,且不願懷孕生子,甚至以「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3日還在台灣」為由,表示自己不可能和人通姦生子,甚至撇「以現在的技術,可能是代理孕母生的吧!」
但高等法院指出,吳男的認領書中寫明,認領的男嬰是他和陸籍賴姓女子「同居」所生的,且2015年1月3日到2月14日他在中國大陸,仍是受胎期間。合議庭考量吳男通姦已造成徐女精神受創,且侵害配偶權重大,最後判賠10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