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在旅行社擔任總監的林姓男子,3年前遭無預警解僱,他提出董事長指示他轉任董事長特別顧問,能「免進公司」的免死金牌,加上每天到公司旁的星巴克辦公、待命,主張公司解僱不合法。一審敗訴後,林上訴二審,高院依據林男提出的董事長「免進公司」指示,逆轉改判林男勝訴,僱傭關係仍存在,並須支付林88萬元。
▲星巴克示意圖。(圖/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影)
《自由時報》報導,林男主張,2012年6月受聘為總監,薪資4萬5千元,獎金另計,每月額外津貼2萬元。他說,任內替公司爭取無數的中客旅遊訂單,但2015年7月起,公司突然以他常與同事衝突,甚至脅迫同事到頂樓談判、鬥毆等理由,無預警解僱他。
他提出和董事長的密集通訊,指2015年4月獲指派轉任董事長特別顧問,無須進公司,他幾乎每天到公司附近星巴克待命、處理公事,並負責催收帳款等工作,請求法院判解僱不合法,支付被解僱期間薪資損失88萬元。
高院傳訊部屬,證明林男在星巴克待命時,董事長也在場、也曾在星巴克向林男報告和請示公事,因此認定林男未自願辭去總監職位,解僱不合法,改判旅行社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