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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托契約書出爐 保母費2年內不能調漲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行政院「準公共化托育補助」新政8月1日正式上路,衛福部社家署今(31)日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首次訂定門檻對保母、托嬰中心進行把關,並規範與政府簽約的保母、托嬰中心收費以2年內不能調漲,保母若想要提早終止契約,規範必須於預定終止契約日60天前,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終止契約的申請,並通知幼兒的父母、監護人,且1年內不得再提出合作申請。

▲(示意圖與新聞內容無關/記者林敬旻攝)

社家署家庭支持組代理組長簡杏蓉表示,根據統計,全國保母人數至去年年底有25,750人、私立托育784家、公共托育中心123處,期許托育新政8月1日實施後,能有85%保母、75%托育中心來簽約合作。

簡杏蓉說,準公共化的保母托育中心要合乎規定外也有設立參與門檻,如保母最近3年內曾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一;托嬰中心、托育家園最近三年內曾違反兒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查證屬實,不得提出簽約申請;此新政規定對於托嬰中心部分人員要給予調薪,因為只有薪資被改善工作人員身心狀況好,孩子才能夠被照顧得好。

該準公托新制也規範,簽約合作對象擅自調高費用或收取額外費用、改變原收托條件或收托比違反簽約規定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終止契約。

簡杏蓉提到,準公共化簽約效期最長為2年,此新制規定,保母、托嬰中心2年內不能漲價,如需調漲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收費價格調整的申請;以及托育簽約收費上限,日間托育費用部分扣掉政府協助支付費用外,每位幼兒托育的費用支出最高不能超過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的15%;在保母收費部分,應低於政府托育購買價上限,不得擅自調高費用或收取額外費用,若查證屬實,必須退還家長相關差額。

簡杏蓉說,保母若要提前解約,得於預定終止契約日60日前,以書面所轄縣市政府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其經核准者,並應通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人),且自願要退出的原則是一年後才能再加入,但另一種情況是,若是因為托育服務品質不良被終止契約,2年內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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