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2015年6月,輔仁大學發生一名王姓學弟意圖性侵學姊事件,被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6個月定讞,輔仁大學也依學生獎懲辦法懲處將王男退學處分;但王男不服提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校方前年5月6日召開性平會,認定輔大將王退學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退學處分定讞。
▲輔大3年前發生王姓學弟意圖性侵學姊事件,王男遭退學不服上訴獲判撤銷退學處分定讞。(圖/翻攝自輔仁大學官網)
輔仁大學心理系王姓學弟,於2015年將參加完畢業聚會喝醉的學姊帶回租屋處,竟在租屋處電梯前,走廊地板上意圖性侵,正好學姊男友前來找人,聽見喘息聲上前查看,發現王男已將褲子脫下,當場報警將他扭送警局。
事件發生後,校方依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懲處後將王男退學,王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8月撤銷原處分,並由輔大性平會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輔大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校方前年5月6日召開性平會,並未經另組調查小組,就重為事實認定將王退學,違背正當法律程序,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撤銷退學處分定讞。
但因王男目前已入監服刑,若要再回到校園,亦需待服刑期滿或假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輔大性平會認定王男對學姊猥褻,而非性侵,建議處分定期察看即可,而檢方以乘機性交罪起訴王男,性平會卻未另行重啟調查,便決議退學處分,程序上確實有瑕疵,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判決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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