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9歲女童去年4月在學校走廊遭一名男同學偷襲下體,因之前男同學也曾碰觸過女童的大腿及臀部,女童家長得知女兒又被摸,怒向男同學及家長連帶求償80萬元。儘管男生家長聲稱,兒子年幼,不知行為不當,平時管教兒子甚嚴,縱使督導再嚴也無法防範,請求駁回,但仍被新北地院認為,男生家長有教導、監督疏失,判須連帶賠償10萬元。
對於男童亂摸女同學下體的行為,家長要連帶賠償,律師分析,這名男童先前曾在課堂碰觸女童大腿及臀部、也曾用手推女童胸部,經導師將此事寫在聯絡簿、用電話告知家長,但家長不以為意,認為男童僅是「頑皮」而已,可見男童家長沒有教養男童正確觀念,具有疏失,男童後來又再次摸女同學下體,男童非初犯的行為,已侵害女童身體自主權,就算男童年僅9歲,但已具有「識別能力」,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因此判父母須與兒子連帶賠償。
▲國小學生。(示意圖/中央社)
天秤座法律網法律評析:
1.什麼是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和第195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被害人遭受他人出於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而受有損害時,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且即使所受損害並非財產上損害,仍然可以請求金錢賠償。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仍會成立侵權行為嗎?
是否成立侵權行為,須視行為人客觀上是否有一不法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權利或利益受損害;主觀上行為人是否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不法侵害行為、及行為人是否具有識別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假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不法侵害行為,且此不法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此時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關鍵在於他在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所謂「識別能力」,並非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而是看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具備「對於事物有正常認識及預見其行為能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所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會成立侵權行為,無法一概而論,必須個案判斷他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及其它成立要件。
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什麼情況下需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若具識別能力,且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不法侵害行為,進而導致被害人的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法定代理人需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若不具識別能力,但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不法侵害行為,進而導致被害人的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則僅由法定代理人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法定代理人在上述(1)(2)的情況中,若能證明自己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督並未疏懈,或即使加以相當監督,仍然無法避免發生損害,則法定代理人就不需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須注意,縱使法定代理人已如上述,可免除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法院依被害人的聲請,如果認為此時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對被害人不公平時,可以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判決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