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隋棠曾代言的「瑪麗蓮」塑身衣,檢舉小S代言的「維娜斯」塑身衣,涉冒用「瑪麗蓮」商標刊登關鍵字廣告,還附上官網連結,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被依違反《商標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該關鍵字廣告是行銷公司誤植,葉女未授權且不知情,且該關鍵字也非商標使用,判葉女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維娜斯涉自2015年8月7日起至11日,在Google使用「瑪麗蓮」品牌名稱,製作關鍵字串刊登廣告,例如:在Google打「瑪麗蓮」3個字,就會出現「維娜斯瑪麗蓮,讓老公更愛你」、「祝你完美瑪莉蓮」等句子,還附上維娜斯的官網連結,企圖以混淆消費者的方式,增加其網站瀏覽量,削減瑪麗蓮的潛在消費者。2016年6月,公平會審核結果,維娜斯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5萬元,全案移送至台北地檢署後,檢方認為,確有違反《商標法》一事,將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提起公訴。
▼▲隋棠、小S分別代言瑪麗蓮與維娜斯塑身衣廣告。(圖/翻攝YouTube)
葉怡伶堅決否認「故意」使用對手商標,辯稱廣告專業的業務是交給數位行銷部門總監處理,負責人的事很多,不可能一一問細節,更未授意數位行銷人員使用瑪麗蓮作為關鍵字。
法院根據相關證人證詞及卷證資料,認為葉怡伶確實沒有指使員工利用「瑪麗蓮」作關鍵字行銷,也不知公司廣告帳戶有「瑪麗蓮」關鍵字,且調查發現,行銷公司使用「瑪麗蓮」關鍵字是內部程式指令使用,並非商標使用,因此認定葉女沒有違反《商標法》,判葉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