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東報導
台東縣某教會陳姓前牧師,先前在教會停車場瞥見1名7歲女童,竟以手指猥褻撫摸並插入女童私處,女童事後告知學校班導師,隨即通報縣府教育處及社會處,陳男隨即遭逮捕送辦,台東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陳男4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106年6月9日晚上7點許,陳姓牧師因當晚禮拜由教會傳道人負責,他便坐在停車場的椅子上休息,並瞥見女童在停車場內玩耍,陳男竟趁四下無人時抱起女童,直接伸手進入女童褲子內撫摸生殖器,女童嚇得哭喊:「不要」,還不斷用手推開對方,陳男仍持續撫摸其生殖器,直到女童祖母因聽見孫女哭聲,從教會走出來查看,陳男才趕緊放下女童。
女童祖母應訊時表示,女童見到她就飛奔過來,然後哭訴自己被陳男撫摸下體,而且弄得很痛,陳男見狀隨即離去,女童祖母便帶著女童進入教會,並告知教友此事,當時陳男妻子亦在教會裡,還怒嗆:「別亂說話,我先生不是這種人,不會做這種事。」,但教會禮拜結束不久後,陳男妻子卻到女童家中下跪請求原諒。
陳男應訊時否認犯行,並辯稱女童與其他小孩在停車場遊玩,嬉戲追逐時不慎跌倒,他擔心女童因此摔傷,才會上前伸手抱住女童,過程中意外碰觸到女童身體,但他不知女童為何要哭,女童祖母聽到哭聲就步出禮拜堂,他不可能有機會撫摸女童。
法官認為,女童前後說詞一致,倘若陳男並未向妻子坦承犯行,那麼妻子也無須到女童家下跪道歉,由於陳男曾為神職人員,又與女童及其家屬熟識,竟為逞一己私慾侵犯女童,應給予嚴厲譴責,加上他迄今未向對方道歉並達成和解,難認有悔意,因此判陳男4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陳姓牧師指侵女童下體遭判4年6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