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去年3月間接獲情資,指出蔡姓男子持有槍毒,專案小組一行10多人,未持搜索票就去桃園逮人,事後供稱搜索有經蔡男同意,密錄器畫面卻不翼而飛;法官認定是違法搜索,更痛批警方架空檢察官及法官權力,因此判蔡男無罪。
檢警調查,桃園市龜山區1名蔡姓男子,涉嫌販賣毒品並持有改造手槍,瑞芳偵查隊獲報後前往查緝,當場搜出改造手槍1把、霰彈1顆及槍管1支等證物,全案訊後依毒品及槍砲等罪移送法辦。
蔡男應訊時坦承持有毒品,但矢口否認持有槍彈,並辯稱當時他將車停在樓下,胡姓警員眼尖發現車上所留的電話,隨即打來要求他移車,結果他一打開房門,警方立刻一擁而上,將門扳開後進入屋內;蔡男認為,警方未經同意就進屋,還直接將他壓制逮捕,由於毒品就放在房間桌上,不是一進門便能看見,警方自恃偵查佐身分闖入他家,這根本就是違法搜索,與戒嚴時期沒有兩樣!
蔡男律師則表示,就算警方合法查獲桌上毒品,也不能以附帶搜索為由,逕自打開遠在走道上的鞋盒,進而查獲盒內的手槍及子彈,加上當時情況並不急迫,因此查緝過程完全不合法。
胡員證稱,當天他接獲情資指出,綽號「雞頭」的蔡男持有槍毒,而且藏身處就在桃園龜山,他先在住家樓下找到蔡男轎車,接者技巧性撥打對方電話,並表明身分進屋查獲槍毒,胡員強調,他擔心手槍會被蔡帶走,所以並未先聲請搜索票。
胡員還表示,蔡男大方同意讓他門進去,但蔡男卻全盤否認,也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巧合的是,警方搜索過程的影片,亦全遭覆蓋不見,另外,胡員等人亦不符合逕行或附帶搜索之要件,認定警方這次是違法搜索。
法官認為,本件未有緊急或不得已情況,警員仍執意違反程序搜索,嚴重影響憲法保障蔡男身體自主、隱私權;另外,蔡已遭查獲毒品後當場逮捕,剩下的槍彈無立即滅失之可能,警方再聲請搜索票也無困難,明知違法仍故意為之;法官痛批,警方架空檢察官許可、法官核發搜索票權限,然而我國並非極權警察國家,法院為了導正警方執法觀念,這次違法搜索、扣押之物均無證據能力,因此判處蔡男無罪。
▲新北市瑞芳分局爆發違法搜索事件。(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