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法務部長蔡清祥上月16日上任後,僅一個多月就簽准死刑令,對在2014年時持刀刺死前妻並強行擄走6歲女兒企圖燒炭自盡獲救的死刑犯李宏基執行死刑,李宏基也成為蔡英文政府上任後首名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犯;而最高法院當年判決李宏碁死刑時,法官曾列舉6大判決理由,其中開宗明義第一條就強調「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是錯誤觀念。
據悉,李宏基因家暴被判刑入監在獄中得知妻訴請離婚獲准並取得女兒監護權,懷恨在心,在2014年4月16日見前妻載送2個女兒上學,李趁隙強抱大女兒,並持刀刺死護女心切的前妻,李男再開車載大女兒到新竹尖石山區,餵女兒吞安眠藥,密封車窗後在車內燒炭,李最後獲救,但大女兒傷重兩個月後不治。
李一審逃過死刑,二審就殺前妻部分判處無期徒刑,殺大女兒部分,因係成年人對兒童犯罪,判處死刑,而最高法院曾公布李宏碁判決理由,開宗明義第一條便強調「殺人不會死」、「只殺一人,不會被處死」的觀念是錯誤的。
▲李宏基今天下午在高雄看守所執行槍決完畢。
最高法院列舉判死6大理由如下:
1.東、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理念不同。在我國,於立法廢除前,司法只能審慎處遇。不幸少數國人卻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2.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無論國際公約或內國法律,皆予特別保護,且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力)。
3.殺害兒童,無論出於如何動機,行為人主觀性格顯然兇殘暴戾、鐵石心腸,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4.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但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仍難解免死刑應報。
5.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6.本件合議庭全員思量再三,咸認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被害兒童延醫近2月死亡,情節至重,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爰維持第二審之死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