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實在枉為人師!北市某私立高職的一位已婚石姓教官,竟帶17歲女學生上旅館「滾床單」,事後石男被控強制性交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沒有事證可以證明他有違背女學生意願,因此不起訴,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但高檢署認為調查完備,駁回再議,全案確定。據了解,女學生對石姓教官心生愛慕,還曾傳訊息告白,不料石男竟開始與女學生私下約會,還跟女學生發生性關係。
▲石姓教官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因事證不足不起訴。(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今年3月22日晚間,2人相約到西門町逛街用餐,石男告訴女學生,有很多學長姊在放學後都會跑來這邊逛街,如果被看到不好,提議找個安靜的地方用餐,隨後買了便當帶著她直奔西寧南路的大榮大旅社,之後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事後女學生將此事告訴學姊,全案才爆發出來。事後女學生指控教官「洗完澡出來裸露上半身,並把我拉到他腿上脫我衣服,過程中一直說喜歡我」、「我只是把他當朋友,沒有想要發生性關係」、「當時我想離開房間,但教官一直把我拉住」。
石男到案後,雖坦承有跟女學生發生性關係,但卻辯稱2人是兩情相悅。檢察官傳了女學生的學姊出庭作證,她證稱學妹並沒有提到教官用強暴、脅迫的手段,無法確定她是否願意與教官發生性關係。檢察官最後認為,石男已婚且身為學校教官,利用女學生仰慕之情發生性關係,但因無積極事證可以認定石男有違背女學生的意願,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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