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李承龍、邱晉芛、王啟鑌、呂承遠去年持榔頭等工具,破壞逸仙國小石狛犬;一審依毀損罪判李、邱各5月、王、呂各4月,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日前開庭時,李承龍表示,砸毀石狛犬是「言論自由」,希望司法不要以顏色來判斷是否有罪。而高院今(9)日撤銷原判決,仍依毀損罪,改判李、邱各4月,王、呂各判拘役70日、50日,4人均可易科罰金定讞。
高院將李承龍4人減輕刑度,理由主要是合議庭認為,石犬先前已遭破壞原貌,經台北市文獻會審議後,未列為「一般古物」,僅屬年代久遠的石築構造物,後經修復,金額為22萬元,文化價值、歷史意義不高,李承龍等人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有理由。
2017年5月28日晚間8點多,李、邱2人因認為,擺放在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逸仙國小校門口的2隻石狛犬乃是日據時代遺留的物品,因而分持榔頭猛力敲毀、破壞,2人隔日拒絕繳交保釋金,遭法院裁定羈押後,呂、王為報復萌生歹念,530日凌晨1時許由王持木棍敲擊其中一隻石犬;呂則在旁拿手電筒照明把風,導致石犬毀損更加嚴重。
▲李承龍(左)、王啟鑌(右)日前到高院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庭。(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