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於去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最後僅差1分及格,在申請閱卷後,陳男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的分數相差過大,卻沒有進行第三審,而陳男也已違反規定為由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其中一位閱卷委員出自錯誤事實認定,有違法情事,因此判考選部敗訴,另作適法處分。
▲陳男差一分通過律師考試二試,因此申請重新閱卷。(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陳男的律師考試二試分數為482.5分,略低及格標準483.5。事後陳男申請閱卷,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中一個子題中,第一名閱卷委員給15分,第二位則給3分,由於分差過大,依典試法規定應啟動第三人重新閱卷,以平衡主觀見解歧異,但考選部卻未依規定啟動相關流程。
陳男無法接受考選部的作法,因此提告,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位閱卷委員明顯在評斷上有不相容的歧異判斷,導致未能客觀的平衡給分,此情況符合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最後法院判陳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面對法院的判決,考選部回應負責替陳男評分的兩位閱卷委員,所給的分數僅相差12分,未達該題40分的1/3以上(13.3分以上),故未達到啟用第三閱卷委員的標準。但為維護國家考試制度的健全與考試公平、公正性,因此考選部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