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南投報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遭控自2009年起,於擔任縣長任內涉嫌貪汙收回扣,不法所得高達近千萬。據悉,李朝卿利用自己縣長的職務,在經辦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上百件修復工程案中,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二審台中高分院認定李收賄111次,昨(18)日最高法院駁回其中8件回扣案的上訴,總刑期判李98年定讞。對此,李朝卿大批司法不公,強調自己沒收錢卻被判有罪,大呼「這個合理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災修工程收賄,8個貪汙罪判98年定讞,他大呼「合理嗎?」
李朝卿遭指控在縣府111件公共工程案中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此外也遭檢調在辦公室內的茶葉罐搜出塞在裡面的現金30萬元,貪汙罪罪證確鑿,先是遭收押禁見後,接著於2013年時遭檢方起訴。全案上訴到三審後,昨日最高法院認定,李朝卿被指控涉收賄的111次中,有8罪事證明確,包括「南投縣政府98莫拉克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南投縣政府98莫拉克信義鄉東埔村6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南投縣政府100年7月豪雨仁愛鄉83線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南投縣政府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等,因此駁回上訴,並每罪各判12年至14年不等,合計共判李98年有期徒刑定讞,另外103項貪汙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此外,最高法院也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8條貪汙罪遭重判98年,面對這個結果,第一時間李朝卿本人覺得相當詫異,直呼「怎麼會這樣?」後來再受訪,他不斷告訴媒體這實在太不合理,認為自己是選舉被操作的「犧牲品」,痛批司法太不應該,「不應該啊!(司法)應該要公平公正才對。」李朝卿說,自己會在這個時間點被判刑根本是淪為選舉的工具,「怎麼這樣,沒有收錢,也沒有說有人送錢給我,我變成有罪,那有收錢的反而沒有罪,所以這個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