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潘姓男子,去年12月28日起,7度在公司女廁、KTV廁所內,偷拍4名女同事更衣、如廁的照片,直到今年2月間,潘男又再度犯案時,才被女同事當場活逮,台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潘男1年2月徒刑;至於民事部分,4名女同事分別求償35萬元,法官判潘男應各賠14萬元,總共5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潘男先前在原價屋工作,去年12月28日下午時分,他在公司廁所內放置手機,順利偷拍到女同事小琪(化名)下體照片,隔天再次拍到她如廁畫面;潘男得手後食髓知味,今年1月拍到第2位女同事,2月則拍到第3位女同事,同月9日凌晨時分,潘男第2次拍到小琪如廁畫面,直到18日下午3時許,潘男準備第7度偷拍時,遭第4位女同事發現,隨即打電話報警逮人。
小琪等人向法院表示,潘男造成她們心理恐慌,至今如廁仍心驚膽顫,深怕再次被偷拍,有人甚至出現失眠症狀,遂請求潘男分別賠償35萬元;潘男則辯稱,他承認偷拍4名女同事,目前正接受心理醫師治療,開庭時也有向小琪等人鞠躬道歉,不過他知道對方還是很害怕,而且小琪等人請求金額太高,他現在是超商大夜班店員,加上必須扶養父母,以他的能力只能各賠4萬元。
法官認為,潘男早有妨害秘密前科,卻不知悔改,利用職場之便再度犯案,欠缺尊重婦女的人格尊嚴、身體權及隱私權,並破壞同事之間的信任,判潘男應賠償4女各1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潘男七度偷拍女同事如廁或更衣的照片。(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