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一名22歲的葉姓男子於前年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1歲國小五年級女學生小婷(化名),2人相談甚歡,互生情愫,於今年5、6月間,葉男帶她到台北市SOGO百貨、中和錦和運動公園男廁及板橋體育場樓梯間,要求小婷幫他打手槍並發生性關係;新北地院考量葉男犯案時年僅21歲,血氣方剛,也已認罪並賠償80萬元,認為情堪憫恕,將葉男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減刑輕判2年徒刑,緩刑4年,另須接受保護管束及20小時法治教育。
▲男子帶小女友到SOGO百貨男廁中發生親蜜行為,之後並2度約出發生性關係,遭挨告賠償80萬元。(圖/翻攝自官方網站)
判決指出,葉男前年6月透過網路實況平台認識少女小婷,今年5月2人相約去台北市SOGO百貨,葉男卻將她帶至男廁內襲胸、用手指性侵並要求少女幫他打手槍;事隔8天後,葉男再帶小婷前往新北市板橋體育場的樓梯間,再度要小婷替他打手槍並發生性關係;之後於今年6月,葉男再帶小婷至中和錦和運動公園男廁內發生性關係;事後因小婷不滿葉男疑似劈腿,便向同學訴苦,經同學告知老師後,才讓葉男淫行曝光。
新北地院庭訊時,葉男坦承犯行不諱,合議庭認為葉男年紀甚輕,血氣方剛,自制能力較弱,已有悔意,並賠償小婷80萬元達成和解,案發時也未違反少女意願,認為葉男的惡性並非重大,因此依刑法第59條減刑,輕判葉男2年徒刑,緩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