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勞工時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以上者不得寫面議,對於有雇主可能擴大公告薪資範圍規避法規,勞動部次長施克和12/12日說,會提供示範案例供事業遵循。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國民黨立委王育敏12/12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指出,有企業召募員工時,公告薪資範圍是從2萬至15萬,這樣的薪資範圍不僅過當也過大,質疑是否違反就服法。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勞工時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以上者不得寫面議。(示意圖/資料照)
對此,施克和指出,這樣的案例並沒有違規,但勞動部已經有針對未來揭示薪資待遇範圍的部分做成案例,讓事業單位遵循。
施克和也提到,就服法法規沒有明文規範、限制雇主公告的薪資範圍,目前希望4萬元以下薪資有3種方式來揭示,包含薪資範圍、最低薪資可能數額及具體數額,薪資範圍部分恐怕是爭議所在。
施克和表示,有雇主公告的薪資範圍過大,勞動部內部已經發現這個問題,範圍過大會喪失修法意義,會研議從法規命令或相關行政指導來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