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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仍不得違憲!中選會擬修法 排除「影響基本人權」公投

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今(13)日說,透過公投程序形成的法律或政策,仍不得違反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因此擬修公民投票法,排除限制或剝奪基本人權的公投事項,以保障基本人權。

民眾赴投票所投票(2)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24日投開票,由於公投多達10案,民眾前往投票所投票時,領取到一疊選票。中央社記者吳翊寧高雄攝 107年11月24日

▲中選會擬修法,排除影響基本人權公投,圖為公投選票示意圖。(圖/中央社)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朝建列席,專題報告「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後,公民投票法內容是否應予修正」,並備質詢。

陳朝建在口頭報告時表示,今年選務工作是最高挑戰,因中選會事前規劃未盡周詳,導致民眾排隊,要再次表達歉意,中選會將深切檢討,並將針對公民投票法提出修法,有7大修正重點。

陳朝建說,包括公民投票案成案後,應舉行公民投票期間,從「一個月起至6個月內」,改為「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投票;公民投票與全國性選舉是否同日舉行,由「應」改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增加彈性。

陳朝建表示,另外將減少公投案主文字數,擬以30字為限;強化提案人名冊的真實性,應檢附身分證影本、連署人名冊應一次提出,避免爭議;投票日不得從事公投宣傳活動等。

他也說,公投為直接民主的體現,公投通過後對於政府施政、立法政策的形成,都有一定拘束力,但透過公投程序形成的法律或政策,仍不得違反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因此擬修法,排除限制或剝奪基本人權的公投事項,以保障基本人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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