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新北報導
前國民黨立委李慶華於2007年至2016年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532萬餘元,支付私人花費如前妻贍養費、旅遊、房貸等,遭檢方以貪汙罪起訴,李慶華卻因此人間蒸發,新北地院傳喚2次未到,日前發布通緝,至於李的殷姓女辦公室主任則遭送辦,新北地院今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2年徒刑,可用73萬元易科罰金,緩刑4年,須用公庫繳交40萬元,可上訴。
▲前立委李慶華涉嫌詐領助理費。(圖/資料照)
起訴指出,李慶華自1993年起選上第二屆立委,一路當到2016年,經調查發現他在2007至2016當立委時,曾指示辦公室工作人員,提供配偶個人帳戶,掛名人頭助理,每個月向立院虛報2萬至8萬餘元,總計累積逾532萬,並用這筆錢支付每月10萬元的前妻贍養費,以及旅遊、房貸、水電費等私人開銷。
檢方偵訊時,李慶華全盤否認,並將相關責任全推給殷女,稱由殷女安排處理,但因助理費請領單上有李簽名,檢方仍認定他是背後主導人,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起訴,另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殷女。
李慶華2次開庭未到,上月底發佈通緝令;殷女開庭時則認罪,但無法接受李將責任推給她,法官考量殷女犯行自2007年至2013年7月底離職止,到案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也無前科,認為應已有所警惕而不會再犯罪,因此宣告緩刑4年,但須向公庫支付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