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林姓女飼主所養的6歲公貓4年前骨折,她把愛貓送到新北市某動物醫院治療,沒想到愛貓卻出現溶骨現象慘遭截肢,林女憤而向動物醫院索賠60萬元;高等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貓咪截肢與動物醫院有關,今(19)日駁回上訴,再判林女敗訴、動物醫院免賠定讞。
動物醫院遭求償後主張,雄性家貓曾在2013年10月間出現下泌尿道發炎症狀而就醫,林女沒有限制貓咪運動,以致發生從高處摔落而後腿骨折的意外,骨折之處難癒合,是因貓咪骨折前已患有腎臟疾病、低飼磷血症,會嚴重影響骨折處及傷口癒合,不是手術出問題。
高院根據鑑定資料,認為動物醫院用骨板在貓咪骨折處做固定,是一般常見的手術方式,家貓術後回診,動物醫院也沒有不當診療,加上林女指控,動物醫院找不是專業人員來診療、手術,向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檢舉,經市府查核沒有發現違反獸醫師法情形;高院指出,因林女提不出資料證明動物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貓咪的感染性骨髓炎導致截肢手術有因果關係,判動物醫院不用賠償確定。
▲林女認為獸醫有醫療疏失,求償60萬元,結果敗訴,貓咪非當事貓。(示意圖/翻攝自爆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