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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少女臨時喊卡變性侵 遭毆逼簽1800萬本票還判刑

記者陳怡靜/台中報導

林姓男子約17歲少女小君(化名)到家中飲酒,期間林男問小君是否想嘗試「一夜情」,小君回覆「嗯」後便將自己衣服脫光,雙方親熱時小君臨時說「不要」,還以腳踢反抗,事後並提告林男性侵害,而小君的哥哥與友人因此痛打林男一頓,還逼其簽下1800萬元的本票;台中地院一審認定林男未違反小君意願判決無罪,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定小君無姦淫之意,才會腳踢林男抗拒,因此將林男改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男子約少女一夜情,親熱時少女突然反抗拒絕,男子事後不僅遭毆打逼簽本票,還挨告被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前年7月25日晚間,林男約少女小君到家中喝酒,期間則詢問小君是否想嘗試「一夜情」,小君回覆「嗯」之後,就主動將自己的衣服脫光,2人親熱時,小君卻臨時說「不要」,並以腳踢林男肩膀反抗,隨後則說想上廁所,林男因此罷手讓小君離開,未料,隔天小君就向林男提告性侵害。

林男則控訴小君的哥哥叫人毆打他,還逼他簽下1800萬元的本票,經檢方調查,在同年7月底,林男與小君家屬協商時,林男曾下跪懇求原諒,並表示願意賠償60萬元,以及迎娶小君,但小君的父親並不同意,小君的哥哥與朋友則動手痛打林男並逼簽本票,檢方已對施暴者依傷害罪、強制罪起訴,而林男卻僅賠償小君9000元。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林男辯稱2人是兩情相悅,過程中因小君感到疼痛而踢他,法官採信林男辯詞,認為不能以小君腳踢之舉,就認定林男違反小君的意願,因此判決林男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有不同看法,認為雙方發生關係時,小君不僅說「不要」,還以腳踢抗拒,加上事後小君因此而情緒不穩定,並向男友哭訴遭「硬上」,經醫院診斷小君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法官認為,小君當時只有「狎暱之舉」,並無「姦淫之意」,因此將林男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而對於林男反駁指控小君與家人設局「仙人跳」,二審認為本案是先有性侵害,才延伸出協商被毆與逼簽本票一事,是兩回事,因此對於林男的「仙人跳」之說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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