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已婚的陳姓人妻與公司林姓男同事日久生情,然而陳女還將2人偷情16次的時間、地點等詳細細節都紀錄到她的「偷情日記」中,陳女除了第一次因罪惡感僅與林男親密接觸而未發生性關係,另外15次則都激情享受著快感,直到陳女丈夫發現2人的曖昧訊息,經追問下,陳女主動坦承16次偷情的細節,並交出「偷情日記」,檢察官根據陳女事證,以妨害家庭罪將2人起訴,但後來因三方達成和解,陳女丈夫主動撤告,法院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人妻與男同事偷情16次,還將偷情的時間、地點等細節紀錄到她的「偷情日記」中。(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起訴指出,30多歲的陳女,就職於台北市某貿易公司,與公司同事林男日久生情,於前年7月29日下午,2人趁出差到基隆長榮桂冠酒店,首次嚐試偷情的樂趣,但當天2人雖脫光衣服還交纏在一起,但最終沒有突破最後一道防線;不過2人在事隔1個月後,第二次前往台北市富驛時尚酒店,陳女被喚起激情與林男享受著交融的歡愉,從此2人只要有空就會到旅館偷情,縱情的陳女甚至還會興奮的傳訊息問林男「下次你喜歡我穿什麼樣的衣服呢?」
直到去年6月間,2人偷情將近9個多月,被陳女的丈夫發現妻子與男同事互傳曖昧訊息,經追問之下,陳女向丈夫坦白一切,還交出詳載的偷情日記給丈夫,陳女丈夫得知後,先是約出林男談判,並將2人對話錄下,林男知道姦情已曝光,遂坦承是一時衝動下發生了幾次性關係,但陳女丈夫氣得怒斥,第一次就算是衝動,怎麼可能還接二連三的都還是衝動,因此向2人提告妨害家庭。
陳女到案後坦承與林男到汽車旅館共計16次,首次沒有發生性關係外,其餘15次皆有,而且其中有一次旅館的費用還是她刷卡付的;而林男則否認與陳女偷情,並沒有與陳女一起上旅館。
檢察官則根據照陳女的供詞及其提供「偷情日記」事證,加上陳女丈夫與林男談判的對話記錄,認定2人偷情15次,將2人以妨害家庭罪起訴,而第1次由於沒有性器接合,故不算數,處分不起訴;但在法院審理時,因3方已達成和解,陳女丈夫主動對撤銷告訴,法院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