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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帶會被關! 電擊棒、噴霧器帶入港澳可罰新台幣40萬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陸委會今(14日)表示,旅遊旺季來臨,特別提醒國人注意,前往或過境香港、澳門時,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物品,以免觸法受罰。

▲陸委會提醒國人赴港澳,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物品,以免觸法受罰。(圖/資料照)

陸委會籲國人注意,由於臺灣與香港、澳門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的物品項目有不同的法令規定,要避免帶相關管制物品,以免遭受無謂之困擾而耽誤行程。

根據港澳入出境法令,在港、澳,瓦斯噴霧器(包括胡椒噴霧唇膏)、電擊棒(包括貌似智慧型手機之電槍)、伸縮警棍(包括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梳子刀等物品,都算具有攻擊性的武器。

無論是出入境、過境、放在行李中,或通關時,被海關查獲、甚至主動向香港海關申報攜帶,都算犯法。若在機場安檢過程中遭查獲:輕則罰款約新臺幣 2 萬 4 千元至 4 萬元;重則罰款約新臺幣 40 萬元,甚至判罪入獄服刑 5 年至 14 年。而國人最常出現的例子是,把防狼噴霧器帶進香港迪士尼樂園,被安檢查獲,立刻被移送法院審訊被判罰鍰港幣 1千元,約新台幣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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