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總是努力幫自己創造「偏財運」,2年前他在地上撿到一張高鐵車票,開開心心拿去高鐵板橋站退票,換得700元花用;想不到車票失主也認真跑去報警,最後查出車票下落,張男因此吃上侵占遺失物罪官司,現在除要吐出700元,不賠失主5000元就要到監獄內從事5天勞役。
▲高鐵售票櫃台。(圖/記者馮珮汶攝)
判決書指出,56歲的張男在2017年7月29日撿到一張台北至台中的回程車票,沒有交給車站工作人員,反而跑去高鐵櫃台請站務人員退票,換成700元現金爽爽花;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火速查出張男就是凶手,檢察官依法對張男提出告訴。
法官調查發現,張男在2013年也曾撿到一張悠遊聯名信用卡,當時他拿著別人的卡片四處購物,在超商等地以感應消費方式共盜刷5539元,最後被判罰款8000元、拘役40天。
時隔4年,法官認為張男顯然未記取教訓,但衡量張男犯後坦承罪行,及他智識程度只有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因此判張男須罰5000元,得易服勞役5天,同時犯罪所得700元全數沒收。(編輯:謝宛真)
▲失主遺失高鐵車票,報警求援成功揪出凶手。(圖/翻攝自台灣高鐵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