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王景玉,3年前在台北市內湖街頭隨機斬殺3歲女童「小燈泡」,歷審考量王男有精神疾病,均判處無期徒刑,但去年底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9)日開庭,王景玉提訊出庭時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律師主張,應詳細調查王男的病症、予以減刑。
▲在押被告王景玉。(圖/翻攝畫面)
檢方當初起訴王景玉後,是向法院求處死刑,但士林地院依據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神病患者處以極刑,讓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王景玉逃死、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高院再對王男的精神狀況、家庭背景做更深入了解,儘管小燈泡父親劉大經曾直言「若處以極刑以外之刑,會讓社會處於恐懼之中」,主張判死,不過,二審不用兩公約,改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維持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並沒有採用院方鑑定報告中提及「王景玉案發時的控制力並無顯著降低」的意見,逕自認定王景玉犯案時有精神障礙,但又沒有講清楚為什麼會這麼認為的理由,加上高院沒交待為何不採納檢方上訴理由的原因,其次是無期徒刑如何有「刑滿後監護」等三大理由,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