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一名負責修剪市區樹木、整理環境的陳姓雇員,因2013年9月9日上午8時許駕駛公務小貨車執行職務時,在澎湖縣204號與203號道路交叉口,疏於注意讓幹線道車先行、貿然行進,公務車頭與朱姓騎士的重型機車相撞,導致朱姓騎士骨折、重傷,訴請國賠。最高法院審理後,今(23)日判馬公市公所須國賠78萬餘元定讞。
朱姓騎士主張,因頭、臉插入玻璃等異物,有外傷及腦震盪,全身多處骨折,患有額葉症候群,且雙耳高頻率聽力障礙,請求國賠包含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341萬餘元。經法院計算,朱姓騎士因事故只能請求112萬2406元,並審酌陳姓雇員的過失責任為7成,依照比例計算,馬公市公所須賠償78萬5684元,全案定讞。
▲修剪路樹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中央社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