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惡房東!「張淑晶條款」6月上路 電費、押金這樣付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民眾在外租房,最怕遇到惡房東,像是惡名昭彰的張淑晶,向人承租房屋後轉租,卻常超收電費、威脅房客,風波不斷,甚至鬧上法院,為了避免民眾權益受損,內政部研擬一套「張淑晶條款」,嚴格規定包租業不得超收電費(以台電最為標準)、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也必須事先告知,若租約違反相關規定,得依《消保法》處最高30萬元罰鍰,預計今年6月上路實施。

▲為保護租客權益,「張淑晶條款」六月上路。

行政院消保處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押金總額、電費,以及房租及附屬設備損壞時,責任賠償歸屬等等。消保處表示,此規範目的針對住宅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和租客、房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避免惡質二房東。

▲未來若違反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圖/資料照)

消保處提醒房客,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要求修改或拒絕簽約。(編輯:劉梓綺)

以下為「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

1. 明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2.電費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避免超收電費牟利。

3.契約明訂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二房東負責修繕,除非損壞原因可歸責於房客造成,二房東不需負修繕義務。

4.二房東在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租金。

5.若要提前停止租約,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但要是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6.雙方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沒有先期通知而終止租約時,得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違約金。

7.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8.如果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約事宜,公會及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9.包租業者必須載明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甚至凶宅。消保處表示。如果包租業者有隱匿情況,房客可要求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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