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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過死劫!男「凌遲割喉」虐殺老婦 法官:可教化、判無期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前年5月間,苗栗縣竹南鎮一名65歲的廖姓婦人,遭38歲的凶嫌吳永明殺害,當時吳男因向廖婦索要金錢遭拒,惱羞成怒之下,竟持尖刀將廖婦割喉,最後廖婦因頸動脈出血、氣管被割斷慘死。法院一、二審皆判吳永明無期徒刑,引起死者家屬不服,台中高分檢認為,吳男若可教化,也不會先後進出監獄10多年,認為判決理由矛盾、違誤,因此上訴最高法院請求判處吳男死刑,但日前最高法院判決出爐,認為凶嫌吳永明為「偶發」殺人,應有「再社會化之可能」,依兩公約精神認無執行死刑之必要,因此維持原判決,全案確定。

11年前險割人喉 男涉農婦割喉案遭逮

▲吳永明虐殺割喉老婦,最高院維持原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經過鑑定,吳永明犯案時,雖然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但確實有「受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飲酒交互作用」,導致「情緒瞬間暴怒」等狀況,事實明確,對於檢察官直指吳的犯行是「最嚴重之犯罪」應求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現階段刑事政策,重在教化矯正及復歸社會,而立法者既然未將強盜殺人罪定為唯一死刑,就是賦予法官能就個案審慎斟酌,使尚有更生遷善可能的罪犯保留生機。

    11年前險割人喉 男涉農婦割喉案遭逮

    ▲吳永明虐殺割喉老婦,最高院維持原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強調,死刑為不得已的最終刑罰,應儘可能謙抑適用,考量吳永明的人性「尚未全然泯滅」,其惡性亦未達應與世永久隔絕程度的理由,因此認定原審量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合理,駁回檢方上訴。據了解,吳永明在2012年出獄後,期間有5年的時間,卻仍犯下公共危險罪和公然侮辱等犯行,工作收入都拿來買毒品、喝酒,沒錢花用再強盜他人財物,而吳男以「凌遲折磨」的方式割劃廖婦頸背,直到氣管被割斷、出血過多死亡,又將廖婦機車騎走、把鑰匙丟入水溝,讓廖婦毫無獲救生機,被檢方認為其犯行兇殘、毫無人性。

    11年前險割人喉 男涉農婦割喉案遭逮

    ▲吳永明虐殺割喉老婦,最高院維持原判無期徒刑。

    但法院一、二審合議庭指出,吳永明多次向鄧婦家屬懺悔,羈押期間也寫道歉信及經文請求對方原諒,且他被檢察官求處死刑時,雖尚有求生意念,然自知罪責深重,表示願意接受,堪認並非毫無悔悟之心。合議庭又稱,吳永明至今未能和解,主要是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賠償金額,並非不願和解,考量他是「偶發」殺人,應有「再社會化之可能」,依兩公約精神認無執行死刑之必要。而最高法院則維持原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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