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分局交通隊楊姓警員,先前與王姓妻子打離婚官司,為了證明小孩必須早起陪妻子開店,他竟擅自調閱警局錄影監視系統,拍下妻子影片後存在手機裡,還拿影片給小孩觀看,王女得知後氣憤提告,內湖分局隨即進行調查,並依公務員洩密、違反個資法等罪函送法辦;士林地檢署卻認為,路口監視器影像不應屬於保密事項,楊男亦未利用王女個資謀取財產利益,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去年9月到10月間,楊員三度利用深夜時段,坐在內湖警分局交通分隊辦公室內,並登入市警局錄影監視系統,未經報備、申請及核准等程序,逕自調取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33巷路口監視器畫面,其中包含9月11、12、13、21及25日等5段影像,內容則是凌晨4時許王女帶著小孩出門前往早餐店的過程。
王女指控,2018年11月間,她為了離婚官司開庭時,楊員提及自己握有監視器影像,儘管對方並未當場提出這些證據,但她曾聽兒子說過,楊員曾用手機播放這些監視器影像,經她不斷追問之後,兒子才說楊男是調閱她早餐店附近的路口監視器畫面。
楊男應訊時則辯稱,他覺得小孩每天清晨4點被妻子帶去開店,無法在健康環境下長大,他為了向法官證明此事,才會調閱這些監視器影像,但他只有將影片拿給小孩看,後來又提供給民事法庭,並未外流給其他人。
不僅如此,王女據此告發楊員後,內湖分局主動將楊員依洩密、個資法等罪函送法辦;檢察官調查後卻認為,路口監視器影像僅是公共空間之活動影像,不屬於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保密事項,因此楊員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另外,楊員並未拿影片謀取不法財產利益,亦不構成違反《個資法》。
檢方指出,楊男未依合法程序調閱台北市警局錄影監視系統資料,行為縱有不當,並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及違反個資法,加上欠缺其他積極證據,認定楊男罪嫌不足,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台北市交通大隊內湖分隊楊姓警員逕自調閱監視器畫面獲不起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