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就業服務法》於去年修正上路後,勞動部擔心勞工為了找工作疲於奔命,因此於近期發布解釋令,明令月薪4萬以下的工作,雇主要在「應徵前」(即僱主刊登徵才廣告時),就要讓應聘勞工瞭解薪資,違反者可罰6萬到30萬元罰鍰,此項法令從後(21)天起開始生效。
▲勞動部將對《就業服務法》發布解釋令。(圖/資料照片)
《就業服務法》從去年11月實施新規定,要求未滿4萬元的工作,需將薪資範圍於徵才訊息中公開揭示,然而不少案例卻出現薪資差距過大,完全不具參考性的情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預計在後天釋出解釋令,以行政指導的方式詳列薪資揭示方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專門委員黃巧婷表示,薪資未滿4萬元的工作職缺,業者需要在面試前就對外公布薪資,不得於面試時才臨時告知求職者,因為這樣有失修法、幫助求職者的本意。官員解釋,若之後有雇主到面試時才告知勞工薪資,且薪資未達4萬元,就屬違法行為,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
黃巧婷進一步指出,勞動部建議雇主可採3種方式揭露薪資,分別是區間(舉例:34500~36500元)、定額(舉例:36000元)以及下限(舉例:最低35000元起),且行政指導中也載明,建議雇主以區間方式揭露薪資時,上下限的間距不要超過5000元。(編輯: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