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秦槓前東家索賠千萬 檢方分析著作權歸屬

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歌手齊秦為了爭取他所創作的歌曲著作權,6年前開始和老東家環球音樂對簿公堂,2014年法院判決,確認齊秦擁有《大約在冬季》、《冬雨》和《狼》等27首著作權後,環球得賠給齊秦22萬元後,齊秦最新再加碼,要求環球給付另外43首歌曲1000萬元的授權金,對此,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分析演藝經紀契約的著做全歸屬,並點出藝人與經紀公司締約時應注意的細節,避免日後紛爭。

齊秦 圖/翻攝自微博

▲齊秦槓老東家索賠千萬(圖/翻攝微博)

陳志銘表示,藝人著作物的著作權歸屬非常複雜,以唱片為例,有的藝人身兼創作型歌手、詞曲、編曲從頭到尾都能一手包辦或共同參與製作,最後產出的CD,都只算是一項著作,著作財產權究竟要歸屬誰?複雜程度可見一般。

演出後涉及的不只著作權,還可能產出藝人的其他權利。廣告代言衍生肖像權;著作權改作、重製等問題,使用的歸屬問題更複雜。

陳志銘指出,所有的演藝活動著作權利,又牽涉到當時因為經紀契約的不同約定,而有不同歸屬,可能歸屬藝人、經紀公司、甚至是業者。也因此在著作權的約定上,更需要清楚註明「誰是權利人」、「權利屬於誰」、「權利擁有的期間」等諸多面向。而網路平台的盛行,網路上的著作權、公開播送權又該歸屬誰?也將是現今約定經紀契約時,應該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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