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職棒球星王傳家的妻子前年偕同徵信社,登門杜姓女粉絲家中抓猴,錄到女性呻吟聲及丈夫王傳家性器官勃起的影片,提告妨害家庭並附帶民事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勘驗影片嚴重侵害居家活動及隱私,不具證據能力,而且影片也沒有拍到性器結合,因此將王傳家、杜女判處無罪。法官也將王妻求償的2000萬元案件,移送民事庭審理。
▲前球星王傳家。(圖/資料照片)
僅管先前開庭時,檢方主張,從勘驗影片可以發現,當時王傳家下體「有大、有小」,就是勃起,證明2人正在嘿咻;但王男律師解釋,「是他天賦異稟,本來就比較大」,並非勃起;法官決定將「王傳家與杜女是否完成性交」列為爭點。最後,法官將2人判處無罪。
承審法官林孟皇表示,我國司法實務將通姦罪構成要件,嚴格限縮於「男女性器結合說」;王妻帶徵信社闖入杜女位於三峽的租屋處,拍下杜女、王男正值睡覺、全身未穿衣褲的畫面,嚴重侵害杜女受憲法保障的居家活動及身體隱私權,因此影音光碟並無證據能力;縱使影音光碟及勘驗筆錄有證據能力,王男、杜女未著衣物共處一室,且王男的生殖器處於勃起狀態,以及在門外聽到女性呻吟聲,也只能證明2人有愛撫、親熱等行為,王男受此性刺激,僅是正常生理反應,仍無法認定2人已完成性器結合的通姦行為,自應諭知2人無罪。
另外,林孟皇法官又指出,從清末處罰無夫姦、差別對待的只罰通姦的婦女,夫對妻可不守所謂的貞操義務,到1935年通過形式上男女平等的法律條文、乃至從同性伴侶在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上來看,台灣社會的法律發展及價值觀已在轉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倫理道德,通姦並未侵害通姦他方配偶的性自由、名譽權,且事涉人性情慾,不是具有較高罪責內涵的不法行為,不具有「應刑罰性」,只要透過民事途徑解決即可,但立法者卻以嚴厲的刑罰制裁單純違反道德的行為,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應屬違憲,既然確信通姦罪規定違憲,理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已判處無罪,就沒必要聲請釋憲。
▲承審王傳家妨害家庭案的法官林孟皇。(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