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一名賣彩券的朱姓老婦,2007年9月晚間,在北市公館汀州路三段遭一名機車騎士撞上,騎士肇事逃逸,報案人向勤務中心表示肇事車輛車牌為「DMX-211」,但員警卻因英文能力欠佳,將車牌誤記成「DNX-211」並循線找上該車張姓女車主,就這一字之差讓她含冤10年。儘管事後獲判無罪,但張女不甘反控員警、朱婦、現場目擊者等6人湮滅證據,但檢方認為員警並無犯意,且其餘證人也無故意汙指的犯意,因此處分不起訴。
據悉,賣彩券的朱姓老婦人,2007年9月26日晚間6時許,走在台北市汀洲路斑馬線上遭一名穿者雨衣騎著機車的婦人撞倒在地,造成她左肩與下背部挫傷,未料,肇事騎士當時並未停車察看,反倒駕車逃逸。
警方受理報案時卻誤將車牌「DMX-211」記成「DNX-211」,並透過現場目擊者陳述加上被撞的朱婦均指稱應該是該車牌無誤,因此找上「DNX-211」的張姓女車主。
儘管張女到案後否認犯案,提出不在場證明堅稱當天在新北市永和的黃昏市場擺攤做生意,根本就沒路過現場,但仍遭台北地檢署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分別判刑6月及拘役50天,易科罰金23萬3千元定讞。
張女為了證明自己清白,這幾年來發憤苦讀法律、聲請再審,儘管不斷遭駁回,但她仍認為「沒有做的事情,為何要冤枉我,打10年的官司就是希望還我清白,希望法院可以還我清白。」最後高院也在2016年11月裁定再審。
而在審理過程中,高等法院認定,張女的機車是紅色,與目擊者所稱的白車、黃車不符,且張女當時有不在場證明,加上當年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紀錄報案人向勤務中心表示肇事車輛車牌為「DMX-211」,承辦員警並未調取監視器畫面,基於無罪推定,終在2017年改判張女無罪,證明她的清白。
張女獲得平反後,除提出國賠、刑事補償外,更向當時承辦此案的陳姓偵查佐、交通分隊楊姓警員、被撞的朱姓婦人、林姓里長、2名證人等6人,以及起訴她的檢察官、判決的法官涉犯湮滅證據。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員警雖將「M」誤記成「N」,但也只能證明他們的英文能力欠佳,但看不出有湮滅證據的犯意;其他證人也因看不出犯意,因此處分不起訴;至於檢察官、法官部分,則認為他們均透過卷內資料來調查證據、追訴審判,並無過失,因此予以簽結。
▲張姓車主含冤10年後終昭雪。(資料照/翻攝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