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針對中國國台辦今(24)日批評台灣村里長到中國簽署協議要罰50萬元是刻意阻撓兩岸交流,內政部表示,是因其對民主法治的無知。事實上,自1992年《兩岸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地方政府與中國大陸簽署任何合作交流文件,均依《兩岸條例》規定進行。內政部並強調,我們是個民主法治國家,輪不到中國政府評論自由民主法治的台灣。
▲內政部日前在臉書公布影片,提醒台灣村里長若到中國簽屬交流協議,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圖/翻攝內政部臉書)
內政部日前在臉書公布影片,提醒台灣村里長若到中國簽屬交流協議,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民進黨當局無視基層民眾的願望需求,「今天禁這個、明天罰那個,用心險惡,不得人心,當然也不會得逞。」
對此,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今天重申,政府正面看待國人從事兩岸各項交流活動,惟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法令的規範。地方政府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非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陳宗彥表示,《兩岸條例》自民國81年施行公布到現在,所有縣市政府在簽訂契約或是備忘錄都是依據這個條例,並不是這兩年才有的。從102年迄今,內政部計懲處10個個案,涵蓋範圍從縣市政府到鄉(鎮、市)區公所都有,其中有1位是里長。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
他說,這表示絕大多數縣市政府都是依循兩岸條例規定來進行兩岸交流跟簽訂契約,只有少數違法受罰。所以,我們要特別呼籲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甚至村里長,在兩岸交流時務必遵守兩岸條例規定來進行。
陳宗彥強調,對於交流部分我們從來沒有限制,也鼓勵兩岸之間進行交流多來互相了解,並無矯枉過正;但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位國人都須遵守國家法律規定,也還輪不到中國政府評論自由民主法治的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