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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被分手!劣男性侵女友拍裸照還狡辯 法官:她表情痛苦

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真的母湯!高雄一名郭姓男子,因不爽女友小美(化名)對他提出分手,雙方談判破裂之後,郭男一怒之下跑到小美娘家及孩子學校騷擾,甚至強押女方回住處,不但性侵對方2次得逞,過程中還拍下裸照,讓女方因此聲請保護令、提告,雖然事後2人曾和解,也到摩鐵開房間發生性關係,但法院審理時認為,郭男拍下小美裸照,可見照片中女方「表情痛苦」,且當下也明確拒絕發生性關係,認定郭男涉犯強制性交罪嫌成立,最高院也維持原判決,判處郭男3年6個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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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定讞。(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判決書指出,於2016年5月8日,郭男不滿小美提分手,不但當街騎車追逐、踹倒女方的機車,甚至還到小美孩子的學校騷擾,雙方之後在公園談判破裂,郭男竟強押小美到住處,不顧對方強烈反抗、脫去對方衣物性侵得逞,小美因此身心受創,但郭男卻趁機再度性侵,並拍下2張裸照。後來因郭男持續騷擾,讓小美憤而提告並聲請保護令。但郭男到案後卻供稱,當天跟小美是在「冷靜溝通」後才合意性交,且事後也有將裸照給她看,雙方和解後也曾上摩鐵開房間,否認有性侵情事。

但法院審理時,認為小美被拍下裸照時,以棉被蓋頭且「表情痛苦」,無法顯示有愉悅之情,遭郭男性侵之後又持續被騷擾,加上2人上摩鐵也是和解1、2個禮拜之後的事,因此不能推論事發時為合意性交,從女方指證歷歷以及證人的供述,認定郭男涉犯強制性交罪嫌成立,因此最高院維持二審原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郭男3年6個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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