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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控制自己!」 賣菜郎就是愛露鳥給人看遭判刑5月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趙姓男子過去就曾多次因當眾露鳥遭法院判刑紀錄,卻不知悔改,104年4月間除在新北市蘆洲某國中教學大樓、司令台等處當眾露鳥嚇壞校內師生外,又公然在捷運三民高中站出入口手扶電梯觀景玻璃旁對著往來行人裸露生殖器嚇壞民眾,新北地院審理後,將他依2個公然猥褻罪各判處4月徒刑,應執行5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趙男在104年4月6日傍晚5時許,跑到蘆洲區一間國中內,在司令台、教學大樓等處,對著校內活動的師生裸露下體,隨後又在同月22日上午8時許,跑到三民高中捷運站手扶梯景觀玻璃旁,面向往來行人公然露出下體,經民眾報警逮人後,遭警方依法送辦。

法院將吳男送往醫院鑑定後,鑑定結果顯示,吳男符合「暴露癖」診斷,欲滿足自己性需求對「不相識」且「未起疑」的(一名或多名)對象暴露性器皆為「蓄意」,且「目的」明確。

趙男出庭時則辯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且認為法院送請鑑定的醫院醫師僅與他對談就作成鑑定結果,認為無參考價值,應以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

但法官認為,趙男過去有多次因露鳥遭判刑的紀錄,加上他在審理時供稱「我知道自己做什麼,但我沒有辦法控制我自己」等語,足見他是出於滿足衝動才會犯案,因此無依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認應不罰或減輕其刑餘地。

法官審酌,吳男已三度犯案遭判刑紀錄,卻又再犯此案,公然暴露生殖器且刻意使人觀看,恐造成他人恐懼,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從事賣菜工作的他仍需撫養父母、前妻、女兒,因此依2個公然猥褻罪各判處4月徒刑,應執行5個月徒刑,可上訴。

新北地院外觀(楊忠翰攝)

▲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判趙男5月徒刑。(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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