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不服高公局以國道電子收費ETC利用率未達標而裁罰逾4億元,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一審勝訴免付,高公局不服上訴後,二審高院今(11)日駁回上訴。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訴訟二審今日被駁回上訴。(圖/遠通電收提供)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的官司,主要是高公局在民國102年,以國道電子收費ETC利用率,未達合約標準,且改善作為不足,按日處新台幣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並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至102年8月16日止,共計開罰4億27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不服挨罰,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原本案件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一度被認為公法上的爭議,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後來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本案契約屬私法契約,轉回台北地院審理。
台北地院去年10月認定,高公局舉證不足,空言主張利用率落後。本件無從認定遠通電收有違約,因此判高公局對遠通電收開罰的懲罰性違約金不存在。
高公局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駁回上訴;二審合議庭指出,高公局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遠通電收利用率落後,有符合契約明定的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或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的情形。全案還可上訴。